发布者:王秀林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6日 28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要介绍:傅某欠张某100万元,经过法院判决傅某应归还张某欠款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傅某名下的房产一套,但傅某的妻子提出该房产是由自己独自出资,且离婚时已约定归自己所有,故而提出执行异议。张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点评:本案所执行的房产有其特殊性,涉及借名买房和规避政策的问题,案情复杂。但经过律师层层深入,围绕物权变动应变更登记、家庭财产协议以及离婚协议的约定只能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等辩论要点,排除被告证据,从而证明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
3、结果:法院恢复对房屋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