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林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7日 13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述:
2016年12月3日牛某与张××签订运输协议,约定张××提供运输,原告承担费用。因牛某与段某一系朋友,故口头委托一让其找车队并负责车队的结算。牛某于2016年12月4日先付段某一现金8500元,后微信转账31670元共计40170元让其向张××结算运输费,但段某一并未如约将运输费给张××结算。牛某找到段某,段某一答应返还运输费并出具《欠条》约定:今欠到牛某现金肆万元整,归还日期为4月15日之前,欠款人:段某,欠款时间2017年4月8日。李某自愿为该笔欠款承担担保责任,并约定如段某未按期归还,牛某承担还款责任。后李某向牛某支付欠款14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现该笔欠款已逾期
2、点评: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并有欠条为证。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为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否过期,担保人不提出期限问题,法院会不会主动适用担保期限。
经过庭审辩论,最后法院判决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由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因担保人并未到庭,但法院却主动适用了6个月的担保期限,因起诉时已过担保期,故担保人最终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3、建议:从本案中可知,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法院主动适用的,建议债权人要在担保人担保期限内起诉,防止担保人担保期限过期。
3、建议:
注意:案例点评内容中,不能出现具体公司名称、人名等;不得带有诋毁、批判等语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