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林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30日 24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2017年5月11日,被告伍某驾驶沃尔沃牌小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东风日产牌小轿车发生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伍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的车辆被拖至4S点进行修理,修理费费用由原告自行垫付。本案中被告驾驶的沃尔沃牌小轿车为被告张某所有,发生事故处于抢险脱保状态。
2、 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损是否必须做鉴定,没有鉴定的车损通过修车发票能否得到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理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持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本法中并没有规定车损必须通过鉴定,鉴定只是在双方都有争议的情况下一种解决方案。而4S店修车出具的正规发票同样也可对车损的大小进行精确的计算,这样同样可以解决本案的争议焦点。
3、建议与意见: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鉴定虽为一种估计损失的手段,但是在有其他途径的情况下,不建议采纳,毕竟鉴定只是一种估计,并非为准确的损失,且鉴定的时间较长,双方都可能产生间接的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