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林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30日 9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介绍: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出生,被告与闫某的婚生子,取名闫博凯,又名闫寅凯。被告与闫某于2012年12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闫博凯由闫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从协议离婚后被告从未支付抚养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到起诉之日的抚养费以及起诉后如约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2、点评:本案为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的依据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被告作为父亲应依法律规定和协议的约定承担起应尽的抚养费义务,支付抚养费。
3、建议与意见: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