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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以非常用标准作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保险人应对该标准进行提示和说明

发布者:师小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654人看过


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附带《给付比例表》,该表所列举的残疾项目和等级不同意工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伤等通常所理解的伤残,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此保险人应对其残疾项目和等级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给付比例表》所规定的残疾项目及等级限制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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