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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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股权纠纷兼并收购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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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导致的营运损失以及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都应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发布者:师小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8日|分类:保险理赔 |668人看过


《保险法》第64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法》第57条第二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以上两条均能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营运损失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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