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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或申明价值的货物发生货损,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探析

发布者:师小伟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990人看过

现今,物流服务行业虽然如火如荼,市场环境一片大好。但笔者根据办案经验及在担任物流服务企业法律顾问的亲身体验中发现,如今物流行业尤其是物流公司的操作十分不规范,致使矛盾和纠纷丛生。其中一方面就是物流运输合同的不规范性十分严重。

合同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法律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合同内容应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尽解释和约定。但现今物流公司往往以托运单代替运输合同,篇幅小,内容少,约定内容的字体也不是很显目。最重要的是,托运单为物流服务企业单方制定反复使用的格式文本,也就是因为这点,一旦发生纠纷,物流服务企业总是处于被动地位。

作为运输合同中最重要的组成内容,托运单往往会有专门的内容提示托运人申明货物价值,并对货损发生后有无申明价值的赔偿作出区分约定,如申明价值,需额外交纳必要保险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托运人多不会申明价值,致使发生货损后,承运人主张按照托运单的约定进行少额赔偿,托运人主张全额赔偿,双方争议甚大,进而成讼。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承运人需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需按实际损失计算。基此,承运人能否主张按照托运人未申明价值按照约定少行赔偿关键在于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从根本上讲是需要确认针对格式合同的内容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尽到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或按交易习惯已知运输协议的内容和赔偿方式,即可认定约定有效,承运人可据此按照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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