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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后,协议损失各自承担,互不追究。反悔方对于损失能否向对方主张权利?

发布者:师小伟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649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2年4月王某驾驶自卸货车与张某的半挂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交警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损失各自担负;2、双方费用各自承担,凭据支付,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后王某依照损失凭证到自己保险公司处理赔,后保险公司依据责任认定比例对王某的损失仅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2014年3月,王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车辆损失费、停运损失费用和施救费等。
     被告保险公司以已向本车车主进行了赔偿,且调解协议约定损失各自担负为由拒绝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调解协议效力如何?被告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既为民事合同,当然的具有合同主体的确定性以及合同效力的相对性与局限性。具体到本案中,“双方损失各自担负”的约定,实为事故当事人为尽快解决事故,尽最大可能减轻损失的前提下所达成的意见,协议主体仅为王某和张某,约定效力仅仅针对两人本人,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为合同主体,并不当然的享有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自然不应当当然的免除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二、“双方损失各自担负”并不等于“双方损失不做追究”,亦不等于“双方损失各自由本人承担”。因此,如何理解“各自担负”,尤为重要。结合事件本身的特殊情况以及双方处理事故心态,本协议中的“各自担负”应指双方各自承担主张并挽回损失,在双方当事人间并不进行互赔的意思。理由如下:1、协议当事人双方均为自己车辆投有商业三者险以及车辆损失险险种,自然不会有“双方损失各自由本人承担”的意思,否则,违反投保保险的初衷和保险的意义。“双方损失各自由本人承担”的理解违反常理,结合张某的行为可知,对于自己的损失,其已向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主张并已理赔完毕,张某并未自己承担损失,因此,不应作“双方损失各自由本人承担”的解释;2、相对于事故发生地,原被告双方均为外地从事营运的车辆,损失均较为严重,时下双方互赔,有一定难度。只能先签订协议,提出事故车辆,迅速维修,才不会人为的扩大不必要的损失,之后再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顺理成章,合理、合法。此外,本案中,原告的损失除了车辆损失,还有停运损失等不在自己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损失,这些损失,只得通过法律要求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进行补偿,所以“双方损失不做追究”的理解是不正确的,也违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设定商业保险的初衷。“各自担负”不应简单的理解为对于损失数额的承担,应是一种对挽回损失的权利的享有和承担。

     综上,“各自担负”应指双方各自承担主张并挽回损失,而在双方当事人间并不进行互赔的意思。

三、被告保险公司答辩其已对张某进行了理赔,不应再对原告进行赔偿的说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被告保险公司的理赔其实是依照其与张某签订的保险合同而履行的保险合同义务,他们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为侵权,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因履行了与本案无关的义务,而拒绝依照法律及商业险的保险条例对第三者即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何为损失?何为费用?

参照百度文科法律对于损失及费用的定义,可知“损失”应理解为失去,没有补偿,不必要的。“费用仅仅指与商品或劳务的提供相联系的耗费。具体到本案,“损失”应指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被告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仍然不能得到补偿的部分。也包括原告自愿放弃的应当由张某依法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费用”应指原告因处理事故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耗费。以上,正是原告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原告也充分尊重协议本身,并未再本案中要求张某额外予以承担。

   综合上述理由,原告可向被告保险公司依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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