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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景芬|时间:2024年07月02日|11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背景

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判决

景芬律师代理词

案件概述

尊敬的法官:

我是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的景芬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作出如下代理词。

事实与理由

2021年7月13日,原告张某在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贵州省安顺市龙青路红太阳幼儿园路段时,被被告夏某某驾驶的贵GU8068号小型轿车撞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诉求

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了巨额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导致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以下诉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某某、安顺市A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804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2. 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为341872.14元,其中医疗费119860.7元,残疾赔偿金784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600元,误工费31498.56元,护理费6308.38元,营养费37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6632.5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赔付原告张某253162.6元,并支付被告夏某某垫付款5709.5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语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夏某某、安顺市A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景芬

日期:202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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