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为朋友纾困解难,到头来自己还得像孙子一样,何必?!我有一朋友咨询:朋友借给他朋友一笔钱,他朋友还不错,给写了借条。但到头来还是没有还,在要账快要得疯了后打算起诉。起诉完,法院也判朋友赢了,可是他朋友名下没有钱了。后来才知道,他朋友早一些时间就跟媳妇离婚,自己净身出户。像朋友这样的其他债权人,还有不少。
有些人跟他说,其可以在执行阶段将朋友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然后,电话向我咨询。相信这样的事儿,你可能碰到了,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困惑!笔者就这方面的问题简单说一说。
首先,我这个朋友平时法律意识还是不错的。不过,老生常谈的是,非专业方面的人毕竟做的事还是不专业、欠些火候。朋友借出的钱,实际上是用于朋友的家庭经营了,也就是属于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或经营,法律角度讲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借条虽然没有写明妻子,但法律关系是这样。不过,怎样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家庭比较关键,需要考虑因素如下:当事人之间关系(如是否属于亲属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等来判断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其次,纠正一个误区,就是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执行阶段是否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可能在2016年12月之前会有些争议。但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施行后,就严格确定了对于在执行阶段可以追加当事人的情形,而该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配偶可以直接作为被追加的对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原因即如此!
再次,建议在诉讼阶段就启动对借款人配偶的诉讼程序。如可以在写借条的时候注意让其配偶签字或事后认可。
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