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威强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16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大型企业Z公司在安徽W市承租了房东K公司名下位于某高层建筑中的整层房屋用于经营。2022年初,Z公司的部分建设项目提前交付,Z公司拟退租案涉房屋近一半房间,但Z公司仍继续使用的房屋均为面积、布局和采光较好的房间,退租房屋市场价值不高,不易出租,故K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若减租,则继续租赁房屋的单价应参照市场价值提高。Z公司蛮横地坚持按照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单价继续履行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Z公司在缴纳下期租金时,径行按照Z公司自己留用的房间面积计算租金,K公司不服,将Z公司诉诸法院。
本案中,张律师接受原告K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张律师分析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双方虽就减租一事启动商议流程,但由于双方就继续履行房屋部分的租赁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并未实质上变更合同,应按照原合同履行,故房东K公司有权要求Z公司支付租金及垫付的物业费。
围绕上述主张,张律师协助原告准备了相关证据;为避免双方僵持阶段原告的租赁损失,张律师协调K公司、Z公司及时办理了合同解除、房屋退租等协议的签订事宜。
本案因证据充足、事实清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