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威强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5日 19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员工因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拟提起劳动仲裁维权。该员工委托了张律师代理本案。张律师经过调取工商注册档案发现,该用人单位的股东除案涉公司外,另开办一个个体工商户,而员工的工资是通过股东个人微信发放的,因此股东很有可能主张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以逃避案涉公司的相关义务。
经过张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张律师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部门规章规定,从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入职手续办理、销售业务开展、考勤统计、工资(含提成)结算、费用报销、客户维系等方面,筛选、准备了充足的证据,在仲裁庭审时有效支持了己方主张。
最终,仲裁裁决书确定了员工与案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员工关于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主张;同时本案的生效文书作为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成功帮助员工完成了社会保险费的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