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威强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4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杨某系某物流公司司机,在驾驶其单位车辆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意外受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劳动关系确认、认定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程序及相关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百般阻挠,致使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在达到杨某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才作出。杨某担心其工伤相关待遇因达到退休年龄而降低,故委托张律师代理该仲裁案件。
张律师查阅了杨某与某物流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和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裁决书、笔录及其他材料后,分析认为: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明确了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劳动者的年龄无关;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则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影响杨某工伤待遇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是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而并非再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围绕上述焦点,张律师协助当事人准备了必要的证据,促使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合同解除时间早于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杨某也因此获得了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获取了较好的代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