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威强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1日 34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主播C因其个人账号需要重置,拟借用他人账号在某音平台进行直播。C的朋友D得知后,将其亲属W实名注册的账号出借给C使用。主播C在直播过程中获得了大量收益。D在未通知C的情况下解除了案涉账号与C手机号码的绑定,致使主播C失去了对案涉账号及账号上余额等财产的控制,D、W二人进而侵占了本属C的财产五十余万元,遂成诉。一审法院认为C与D之间构成合伙关系,且C已经获取了超出50%的合伙收益,因此判决驳回了C的诉讼主张。
经过查阅一审卷宗,在了解某音平台直播模式、公会合作规则、收益分成规则后,张律师分析认为:合伙经营的核心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其特征往往包括双方均进行投资,双方确定利润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双方定期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而合伙进行直播的的特征往往是一人直播,另一人在租赁场地、购置设备、经营粉丝、推广引流等方面进行资金和时间的投资,而本案明显不具备这些合伙经营的特征,故本案系纯粹由借用账号引发,双方未约定费用的,为无偿借用,主播C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围绕上述结论,张律师与当事人通过多种形式准备了充足的证据,上诉主张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