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威强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8日 13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员工)在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处工作期间,因调试第三方设备时设备故障而因工负伤。事后,被申请人、第三方(设备供应商)、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两万余元,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工伤待遇问题全部解决。后来申请人认为该协议约定的金额远远低于自己依法应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因此提起仲裁。
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我分析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处理工伤待遇的协议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民事合同,不能完全依照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渠道该协议的效力,若协议约定的金额远低于劳动者应获得的工伤待遇,该协议极有可能不被裁决机构认可,因此,劳动者有权依法主张其权利。在仲裁程序中,该观点得到仲裁委的认可,据此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超过其应得工伤待遇80%的金额。本案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