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威强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1日 4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孙某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九年,但单位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申请人考虑到年岁较大,再不补缴社保,可能会造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因此与单位沟通补缴之前社保,单位拒绝后。孙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
本案中我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参加仲裁程序。本案搜集证据时存在一个难点,就是该单位从未向员工发放工资流水,故申请人不易证明自己在被申请人工作起始时间,可能会影响经济补偿金等主张获得支持的金额。代理人得知两年前因在原籍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单位曾给申请人开具过一份在职证明,建议申请人返回原籍医保局调取该证据。
本案因申请人证据较为充分,被申请人在调解时认可了申请人所有的主张,双方达成调解,本案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完结后,申请人在代理人的指导下,已经启动社会保险补缴投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