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威强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7日 3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被部门经理无故停止安排工作、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原因,冯XX将XX包装公司诉至威海市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该案经仲裁后,未避免更大的损失,单位同意调解并支付员工15000元的相关赔偿,但单位随即将员工诉诸法庭,要求员工承担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一万余元。
本案我接受委托成为员工的代理人。接案后我们认为本案是单位对劳动仲裁案败诉的一种报复行为,我结合劳动仲裁的相关证据,分析认为,单位没有合法的制度、也没有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违反制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结合审判实务,单位很难胜诉,秉持这个思路我们开始准备审判资料。
经过审理,通过对单位后期单方制作的证据的反驳,单位意识到其主张得不到证据的支持,法官也认为单位主张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主张,因此主持调解,为了避免单位通过上诉等程序无休止的骚扰员工,员工接受调解意见,支付单位1000元结案。
最终本案被告获得了超出其预期的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