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甘某贩卖毒品冰毒1103克获轻判

2020年04月01日 | 发布者: 李永东 | 点击:48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结果一审法院认定甘某贩卖冰毒1103克、海洛因0.9克,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属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案件经过2014年12月以来,李某某、甘某经预谋,由甘某负责开租用车辆搭载...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甘某贩卖冰毒1103克、海洛因0.9克,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属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案件经过

     201412以来,李某某、甘某经预谋,由甘某负责开租用车辆搭载李某某购买毒品经分装后在柳州市区内贩卖,20152152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冰毒1103克,海洛因0.9克。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刑初11号一审判决认定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办理情况

    本案查获毒品冰毒1103克,数量大,同案犯李某某系毒品再犯,极有可能被判处重刑,根据2016年广西的量刑标准,对李某某而言一般情况下量刑是死缓,在同案犯被判重刑情况下,甘某想要获得有期徒刑判决难度很大。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案件,经阅卷、会见甘某,仔细梳理在案证据,找到2个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进行罪轻辩护。一是本案中另一被告人是毒品再犯,而甘某不是,根据相关司法文件规定要区别对待。二是本案证明甘某事先与李某某共谋贩卖毒品的证据方面存在诸多疑点,整个证据体系并不完整严密。该2个辩点经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庭审结束后,立即递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找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甘某获得轻判,辩护取得较好效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建议

     毒品案件尽管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时也具备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律师要善于从构成要件上解构案件证据体系,找到公诉证据体系的漏洞,为被告人争取有利辩点。要注意区分同案犯之间不同的前科情况,灵活运用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力求最大限度为被告人争取有利判决。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永东律师 入驻7 近期帮助过:114555 积分:213551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 李永东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 李永东律师电话(13807722389)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80772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