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
本案经检察院1次要求补充侦查,法院1次延期审理,最终一审判决韦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000元,得以轻判。
案件经过
2014年7月16日凌晨,韦某某驾驶车辆从柳州市购买一批毒品回到宜州市准备贩卖,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海洛因16.4克,冰毒29.7克,氯胺酮581.8克。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刑一初字第53号一审判决认定韦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000元。
办理情况
律师在审判阶段才介入案件,经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找到2个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立即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检察院因此要求延期补侦材料,法院延期审理。庭审过程中,律师对4瓶“神仙水”和被告人存在立功情节重点质证,庭后递交详细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辩护意见被采纳4瓶“神仙水”不计入毒品数量,认可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在韦某某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且毒品数量大要从重处罚情况下得以轻判为13年,辩护取得较好效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建议
律师办理毒品案件需要认真仔细审查证据,本案中正是找到办案单位在称量“神仙水”时不规范,在庭审时严格质证,才被承办法官剔除了该毒品,从而减少了毒品数量。律师还要善于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例如是否存在立功。本案律师正是从各个被告人到案的时间先后顺序,再结合被告人辩解,同时结合法庭发问,向法庭提出了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后该意见被承办法官采纳。涉毒案件务必要委托专业律师,而且宜早不宜迟,否则证据一旦灭失很难收集固定。本案被告人存在立功情节,律师提出调取证据申请,检察院也要求延期补侦,但就是补侦不了所需材料,迫使律师只能在庭审过程中另想它策,还好承办法官最终认可辩护意见,否则一审结果将会对被告人大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