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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一审

2020年02月03日 | 发布者: 李永东 | 点击:24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结果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得以轻判。案件经过2014年10月22日至27日,黄某某跟随何某某等人替人催讨欠款,将郑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得以轻判。

案件经过

       2014102227日,黄某某跟随何某某等人替人催讨欠款,将郑某某从浙江省平阳县带到云南省昆明市,郑某某称欠款实际使用人是其妻兄潘某某,黄某某遂随何某某一起带着郑某某去到柳州市找到潘某某,在商谈过程中发生争执,黄某某用拳头打了潘某某下巴,致潘某某倒地头部撞地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刑初569号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2

办理情况

       律师接受委托时,黄某某尚未到案,有自首的机会。为此,律师先是向黄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同时与办案单位积极沟通,然后带着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确保了对黄某某量刑有利情节的固定。与此同时,律师通过办案单位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请办案单位从中做好协调工作,及时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由此黄某某又获得一有利的量刑情节。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陈述案件确实事出有因,且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等事实并提交相关证据,请求轻判适用缓刑,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对黄某某减轻处罚适用了缓刑。

律师建议

       因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等刑事犯罪时有发生。律师建议催讨欠款时务必要依法依规,切不可触碰法律底线。如果不慎引发刑事案件,应尽可能投案自首,同时保存固定好相关证据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其次应想办法积极与受害人协商沟通,妥善处理好赔偿事宜,获得对方的谅解,并形成书面材料递交法庭,做为对自己从轻处罚的依据。最后,如果自己没有能力妥善处理好上述事宜,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帮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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