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
韦某某制造毒品氯胺酮61.5千克,一审判决韦某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50000元,获得轻判。
案件经过
2014年10月底,被告人余某购入制毒原料及制毒设备后,纠集被告人熊某某、韦某某在柳江县共同参与制毒,后于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在现场查获制毒原料、制毒工具以及疑似毒品一批,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的液态毒品净重61.5千克。
办理情况
此案是本律师从公安机关辞职后办理的第一个毒品案件。介入案件后,律师发现本案存在2个对韦某某有利的辩点:一是存在犯罪未遂情节。律师根据毒品含量鉴定意见是痕量这一证据,经查阅大量资料,所谓痕量并不是一个确定值,而是一个区间值,指某种物质的含量非常低,在百万分之一以下。同时根据各被告人供述称制定过程中感觉到都不成功的言词证据,向一审法院提出本案不排除制毒未遂的可能性。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在共同犯罪中,韦某某处于从犯地位,应从轻、减轻处罚。针对以上辩点,律师采取积极的辩护策略,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询问案件的每个细节,核实疑点。在一审开庭审理时据理力争,庭后递交详细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找承办法官沟通。经努力,承办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给韦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辩护取得较好效果。
律师建议
毒品案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办理此类案件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具备相当的毒品理化知识,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非专业律师不能胜任,当事人在委托律师的时候需高度重视。毒品案件中关键证据是鉴定意见,需要对该证据仔细审查,可以从中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毒品案件委托律师要尽快今早。本案起初未对毒品疑似物做含量鉴定,在审判阶段律师介入案件后据理力争才做的含量鉴定,由此律师才得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