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继承法》第二十五第二款关于接受遗赠的时间应当从遗嘱人死亡时起开始计算,主要理由如下;
该条第一款是法定继承人之间关于接受或放弃遗产的规定,该款从空间角度明确了法定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最终接受或放弃的是“遗产”;同样道理,第二款虽然没有用文字做出同样的规定,但通过体系解释,也能得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也应当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即遗嘱人死亡时开始),因为第二款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的是“遗赠”,也就是说遗嘱人(被继承人)的财产在其死亡后,其财产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表述是不一样的,在法定继承法律关系中被继承人生前财产在其死亡后称为“遗产”,在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中遗嘱人生前财产在其死亡后称为“遗赠”。所有《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虽然没明确规定受遗嘱人接受遗赠的起始时间,但通过上述解释也能确定,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间是从遗赠人死亡后,通过这样解释也能很好的区分“生前赠与”与“死后遗赠”之间的关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也印证了原告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