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离婚大战,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万能公式?
孩子往往是家庭的“活宝贝”,一般离婚时,争夺最激烈之一就是孩子的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判给谁?法律上只有一个原则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兼顾夫妻的情感及家族传承等因素。
我总结司法实践中双方争夺抚养权,有基础加分项和辅助加分项和扣分项。所以,
抚养权公式= 基础加分项+辅助加分项—扣分项,即四六四阵式。
一、基本加分项(4):
1,女方:小孩2岁以下的;
2,分居的,孩子主随哪一方抚养(时间长短,付出精力多少);
3、未分居的,谁的经济能力好(收入、住房);
4、孩子愿意随父随母意见(北京6岁以上,全国10岁以上)。
二、辅助加分项(6):
1、是否节育或有无生育能力;
2、原来有无小孩;
3、孩子成长环境改变是否利于其成长;
4、末来陪伴孩子成长时间;
5、个人教育程度及个人性格(抚养态度);
6、双方父母身体及帮助抚养能力。
三、 扣分项(4):
1、暴力倾向;
2、身体疾病;
3、赌博吸毒;
4、其他不良。
权衡以上因素,对男女双方,进行加减项综合打分。
不管如何争夺,孩子与父母的血缘关系纽带争也争不断。记住:孩子永远还是双方的孩子,希望离婚大战尽量减少对孩子的无辜伤害,离婚只不过是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完结而已!
附: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