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妻子对前夫婚前的房产享有继承权
【案情】再婚的奚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与三个继子女为丈夫和丈夫前妻留下坐落于上海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的继承产权份额发生争议,并告上法院。7月5日,上海市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奚女士享有丈夫婚前财产的三十二分之五,三个继子女各享有三十二分之九。奚女士诉称,2003年6月其与再婚丈夫胡先生相识恋爱并共同生活,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
婚后,丈夫胡先生身患多种疾病,对其照顾护理直至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现要求继承丈夫和丈夫前妻的房屋产权份额。三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胡天赐与生母张兰花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
【判决】法院认为,奚女士和三个继子女都为胡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是胡先生与前妻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张女士所有。因张女士先于胡先生去世,张女士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胡先生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承八分之一,胡先生拥有的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胡先生去世后,其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即奚女士和三个继子女各继承三十二分之五。
【律师分析】以上案例判决是正确的。以上诉争的房产是胡先生与前妻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先于胡先生过世,所以前妻张女士的遗产为1/2的房产份额,由胡先生与前妻张女士的三个亲生子女继承,4个继承人每人继承份额为1/8。因此,胡先生死后其遗产为房产份额的5/8。
现在本案中争夺的胡先生遗产,由再婚的奚女士与胡先生的三个子女进行法定继承,即5/8*1/4=5/32,每人拥有房产份额为5/32。
如果房产作价320万,再婚的奚女士只能拿到50万。其他270万,由胡先生三个子女每人拿到90万。
如果是胡先生立了遗嘱,把其婚前份额的房产安排给妻子奚女士,则可以拿到该房产份额的5/8,即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