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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中国XX公司等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于是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任毅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违反基金管理人义务和基金托管人义务,未履行法定程序处置基金资产中国XX公司股权的法律行为无效;2.二被告履行上述处置行为的法定披露义务;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XX公司发布招募说明书,发起设立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于2014年9月30日发出。后,上述基金经历停牌、复牌,并于2019年8月13日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报告中对于上述基金主要资产中国XX公司的股权处置情况未进行任何披露。XX公司违反了《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的相关约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冯XX买入上述基金XXX份,持有至2019年9月2日,现XX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处置主要基金资产,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对冯XX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XX银行未尽谨慎监督义务,应共同承担违法后果。据此,冯XX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XX银行提出异议,称冯XX、XX公司、XX银行系《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案系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依据上述约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冯XX、XX公司、XX银行均系《基金合同》当事人,均应受《基金合同》约束。本案系冯XX基于其涉案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提起的诉讼,其该种身份源于《基金合同》。因此,本案属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当事人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冯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于是今律师本科、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现为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业近二十年。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企业合规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