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对公证遗嘱真实性和效力提出质疑的情况,那么如果您认为公证遗嘱系伪造或者签名不真实,是否据此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呢?英淇继承律师将给通过案例形式为您进行相关的解答。
赵某与钱某生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赵甲、赵乙。赵甲与李丙系夫妻关系,赵丁系二人所生之子。赵某于1985年立下公证遗嘱确认其名下A房屋由赵甲继承,赵乙自愿放弃继承。1959年5月1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钱某于1996年12月1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2017年11月20日,赵甲死亡。2002年5月14日,赵甲和李丙经公证签署《赠与书》,将A房屋赠送给其子赵丁。同日,赵丁经公证签署《受赠书》,表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登记在赵丁名下。现赵乙认为其父亲赵某当初的公证遗嘱系赵甲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赵某立下的公证遗嘱无效,确认赵甲将公证遗嘱中的A房屋赠送赵丁的赠与合同无效。
那么赵乙的诉请是否合法呢?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据此,赵乙主张确认公证遗嘱无效并非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赵乙主张公证遗嘱存在无效情形,因此赵甲与赵丁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现该公证遗嘱尚未被撤销或更正,故此法院难以认定赵甲和赵丁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北京英淇继承律师团队提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涉案房屋自1985年后登记在赵甲名下,赵甲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公证赠与赵丁,赵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上述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无效是合同法对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效力之否定性评价,非因存在法定事由,不能认定合同无效,故赵乙关于赠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为避免公证遗嘱后的纠纷,如有继承问题,在订立公证遗嘱前务必寻求专业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