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性质应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一种观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对父母出资部分应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可对出资方子女予以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