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第三人:臧XX,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奶西村民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臧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