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园园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4日 12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西安XX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XX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其中30万天津公司用被告西安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但到承兑期限后,承兑人西安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绝承兑,通过律师函催款后仍未支付,故原告在6个月追索期限内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对票据所载30万、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票据追索权纠纷自疫情爆发以来,呈现井喷式纠纷,主要原因在于房地产行业的转型,对于票据持有人来说,当面临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时,一定要保存好承兑人拒绝承兑的证据,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之一或者全部行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所以,把握诉讼时间,搜集拒付证据是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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