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园园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31日 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代理人:徐园园,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西安市。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园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4412元;2.被告偿还原告以本金304412元为基数,参照同期LPR支付自2021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022年2月11日为4262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自2021年4月份开始,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从原告张处借款本金共计304412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为其周转,虽被过承诺原告会尽快还款,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对借款仍分文未付,且不接电话、微信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支付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开庭之后并在电话中承认其微信号码为“1111”。被告电话中承诺2022年9月1日与原告到法庭对账,但当天被告并未到庭,其向原告律师发了短信,其主要内容为:我会尽快归还她提出的数额。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原告律师回复被告“那你认可30万的数额”。被告回复“认可,你可以保留作为证据。”原告律师要求被告发送身份证,被告发送了身份证号码。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期间的微信账单显示,被告于2021年7月19日、7月26日、8月13日分别向原告转款10000元、500元、500元。2019年7月9日至2021年3月23日原告支付宝账单中并无被告的转入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谈话记录、短信记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理应按时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9441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4元,由被告负担5656元。保全费20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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