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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俊律师代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他人私盖公章签约,股东被判不担责!律师打赢无权代理大案

发布者:叶俊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2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叶俊、袁艳萍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贸公司依据一份《沙石开采经营合作协议》起诉,主张已注销的某供应链公司在合作中违约,要求该公司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三人连带承担各项费用、砂石结算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 近 700 万元。

原告认为:公司已注销,股东应当承继合同责任。

三被告委托叶俊律师应诉,全面否认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二、原告诉讼请求

解除《沙石开采经营合作协议》;

判令三被告支付环评、电力、安全生产等垫付费用 769,652 元及利息;

判令三被告支付砂石保底结算款 5,625,000 元及利息;

判令三被告支付违约金 500,000 元、律师费 10,000 元;

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律师核心观点)

合同并非三被告及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从未参与洽谈、签约、履行,签约人系案外人,无任何授权,属于无权代理,公司事后未追认。

不构成表见代理

签约人非公司员工、无授权委托书;原告签约时未审查身份与权限,存在重大过失,并非善意相对人。

公章系被他人擅自使用

公章此前因股权收购事宜交由案外人保管,收购未果后多次要求归还未果,并非公司对外使用意思表示。

河道采砂未取得合法许可,合同本身违法且无效

原告未取得合法采砂许可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公司注销程序合法,三被告不应为他人无权代理行为买单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签约人系案外人,并非公司员工,无授权委托书;

合同洽谈、履行均由案外人操作,公司及股东未参与;

公章因股权收购事宜交由案外人,并非用于对外签约;

原告签约时未审查代理人权限,存在明显过失;

案涉采砂项目未取得合法采砂许可证。

五、本院认为(法院裁判核心)

签约人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无代理权外观,原告未尽审查义务,非善意无过失。

仅凭合同上的公章,不能认定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要求已注销公司的股东承担合同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六、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七、案件总结(重点)

私盖公章≠公司担责

并非合同上有公章,公司就必须承担责任,核心看是否有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授权。

表见代理认定非常严格

必须同时满足:有代理权外观 +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原告未审查代理人权限,直接败诉。

公司注销≠股东无限兜底

股东仅在法定情形下担责,他人无权代理、私盖公章形成的债务,股东不承担。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如无证采砂)无效,过错方自行承担损失。

八、律师心得(实务重点)

签合同务必审查:签约人身份、职务、授权委托书,只看公章风险巨大。

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切勿随意交给外人,否则极易被私盖签约引发巨额诉讼。

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被起诉不要慌,只要能证明是无权代理、未参与、未追认,大概率不担责。

大额商事合同纠纷,证据链、代理权限、意思表示真实性是三大决胜关键点。

专业律师可通过 “无权代理 + 合同无效 + 无过错” 组合抗辩,直接打掉巨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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