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叶俊、袁艳萍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贸公司依据一份《沙石开采经营合作协议》起诉,主张已注销的某供应链公司在合作中违约,要求该公司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三人连带承担各项费用、砂石结算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 近 700 万元。
原告认为:公司已注销,股东应当承继合同责任。
三被告委托叶俊律师应诉,全面否认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二、原告诉讼请求
解除《沙石开采经营合作协议》;
判令三被告支付环评、电力、安全生产等垫付费用 769,652 元及利息;
判令三被告支付砂石保底结算款 5,625,000 元及利息;
判令三被告支付违约金 500,000 元、律师费 10,000 元;
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律师核心观点)
合同并非三被告及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从未参与洽谈、签约、履行,签约人系案外人,无任何授权,属于无权代理,公司事后未追认。
不构成表见代理
签约人非公司员工、无授权委托书;原告签约时未审查身份与权限,存在重大过失,并非善意相对人。
公章系被他人擅自使用
公章此前因股权收购事宜交由案外人保管,收购未果后多次要求归还未果,并非公司对外使用意思表示。
河道采砂未取得合法许可,合同本身违法且无效
原告未取得合法采砂许可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公司注销程序合法,三被告不应为他人无权代理行为买单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签约人系案外人,并非公司员工,无授权委托书;
合同洽谈、履行均由案外人操作,公司及股东未参与;
公章因股权收购事宜交由案外人,并非用于对外签约;
原告签约时未审查代理人权限,存在明显过失;
案涉采砂项目未取得合法采砂许可证。
五、本院认为(法院裁判核心)
签约人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无代理权外观,原告未尽审查义务,非善意无过失。
仅凭合同上的公章,不能认定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要求已注销公司的股东承担合同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六、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七、案件总结(重点)
私盖公章≠公司担责
并非合同上有公章,公司就必须承担责任,核心看是否有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授权。
表见代理认定非常严格
必须同时满足:有代理权外观 +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原告未审查代理人权限,直接败诉。
公司注销≠股东无限兜底
股东仅在法定情形下担责,他人无权代理、私盖公章形成的债务,股东不承担。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如无证采砂)无效,过错方自行承担损失。
八、律师心得(实务重点)
签合同务必审查:签约人身份、职务、授权委托书,只看公章风险巨大。
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切勿随意交给外人,否则极易被私盖签约引发巨额诉讼。
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被起诉不要慌,只要能证明是无权代理、未参与、未追认,大概率不担责。
大额商事合同纠纷,证据链、代理权限、意思表示真实性是三大决胜关键点。
专业律师可通过 “无权代理 + 合同无效 + 无过错” 组合抗辩,直接打掉巨额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