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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俊律师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超龄务工受伤欲认定劳动关系,律师精准抗辩,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叶俊 时间:2026年04月08日 7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叶俊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在某服装加工场所从事车工工作,工作期间受伤,为进行工伤认定,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某制衣厂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制衣厂)委托叶俊律师应诉,提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

二、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与被告制衣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叶俊律师代理观点)

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制衣厂已于2020 年初停止经营,将厂房出租给案外人实际经营,未再招聘、管理员工,未发放劳动报酬,与原告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相关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格主体,双方即便有用工关系,也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而非劳动关系。

用工管理与报酬发放均与被告无关

原告的工资由案外人支付、受案外人管理,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考勤、管理、安排工作,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被告制衣厂 2020 年已将案涉厂房出租给案外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

原告工资由案外人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发放,日常受案外人管理;

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仲裁委已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本院认为(法院裁判理由)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

主体资格合法;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本案中:

被告早已停止经营、出租厂房,未对原告实施劳动管理;

原告工资由案外人发放,受案外人管理,与被告无经济及人身从属性;

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适格主体。

因此,原告主张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六、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案件总结(重点)

厂房出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工厂停止经营后将场地出租,实际经营者另为他人,劳动者与出租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不认定劳动关系

超过退休年龄务工,司法实践中通常按劳务(雇佣)关系处理,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核心是 “管理与被管理”

谁管理、谁发工资、谁安排工作,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仅在某场所务工不等于与该场所登记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八、律师心得(实务重点)

务工受伤≠必须走工伤

超龄人员、临时工、分包用工,多数走人身损害赔偿更快捷、更易获赔。

企业停止经营务必保留证据

停产、出租协议、租金记录、聊天记录等,可在后续纠纷中直接免除用工主体责任。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抗辩空间极大

只要证明主体不适格、超龄、第三方管理、未发工资任一要点,即可成功驳回诉请。

律师提前介入,可直接避免企业承担巨额工伤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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