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叶俊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出租方)与被告(承租方)签订多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租赁剪叉车、直臂车等设备用于项目施工。双方结算后确认欠付费用 82017 元,承租方仅支付 10000 元,出租方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 72017 元及按月利率 2% 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 2000 元。
承租方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远超实际损失,委托叶俊律师代理应诉,请求法院依法调减。
二、审理经过
庭审中,叶俊律师提出:
案涉合同约定月息 2% 的违约金标准显著高于资金占用损失,属于约定过高;
出租方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达到月利率 2% 的标准;
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市场利率,违约金应依法予以调减。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综合全案事实,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 5.175% 计算,大幅降低承租方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
承租方支付租赁费用 72017 元;
承租方按年利率 5.175% 支付违约金(自 2024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承租方支付律师费 2000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总结与实务心得
违约金过高可依法请求调减合同约定违约金并非 “约定多少就认多少”,若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调低,法院一般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予以调整。
设备租赁类纠纷,违约金是核心争议点建筑设备租赁行业普遍约定高息违约金,但司法实践中多数会被调整,提前委托律师抗辩可大幅降低违约成本。
律师提前介入,抗辩效果显著本案中,叶俊律师仅针对违约金一项进行专业抗辩,即帮助当事人减少了巨额利息支出,充分体现了商事诉讼中精准抗辩、重点突破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