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某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某某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辉,执行董事。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原审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上诉人上诉请求与理由
陈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毛某受伤后,陈某已积极垫付费用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协商时,毛某一方称保险赔偿不超过 17 万元,陈某才同意另行支付 105000 元。后保险实际赔付 28 万元,毛某隐瞒信息导致陈某多承担约 10 万元。
此外,案涉协议上某某公司印章系他人私自加盖,公司并不知情;律师费 38000 元过高,陈某不应承担;违约金亦不应支付,即便承担也应按银行利率标准计算。
毛某辩称:案涉协议合法有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某某公司未发表意见。
二、一审原告诉请
毛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及某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 105000 元、违约金 31500 元、律师费 38000 元。
三、一审查明事实
2018 年 10 月 11 日,毛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2020 年 1 月 7 日,毛某与陈某、某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约定:除已支付费用及保险理赔款外,陈某及某某公司还应于 2020 年 5 月 1 日前支付毛某 105000 元。
协议同时约定:未按期付款逾期超过 30 日的,按和解费用的 30% 支付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合法有效,陈某、某某公司构成违约,遂判决:
陈某、某某公司支付毛某 105000 元;
陈某支付违约金 31500 元、律师费 38000 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二审查明事实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
2018 年 12 月 10 日,毛某与某律所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 20000 元,该案未实际成讼;
2020 年 6 月 15 日,毛某为提起本案诉讼,与律所签订代理协议,支付本案实际律师费 18000 元。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五、二审争议焦点
陈某是否应按协议支付 105000 元赔偿款;
陈某是否应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数额如何认定。
六、二审法院观点
关于赔偿款 105000 元案涉协议未约定保险赔付金额可调整赔偿款。案涉保险为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受益人为伤者本人。保险赔付多少,不减轻、不免除侵权人及协议相对人的赔偿责任。陈某以保险赔付超出预期为由拒付,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与律师费陈某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按未付款项 30% 计算,系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维持。
律师费:仅支持本案实际发生的 18000 元;2018 年支付的 20000 元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一审对律师费认定有误,二审予以调整。
七、二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陈某、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毛某 105000 元;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毛某支付违约金 31500 元、律师费 18000 元;
驳回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某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