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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发布者:赵立超|时间:2021年09月06日|7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xx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孔xx代理人:赵立超,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孔XX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7月24日上午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XX与被申请人孔XX和委托律师赵立超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分别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予以质证并进行辩论,同时还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诉称1、村与承包方代表孔XX签订的《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8.4亩(地块存在瑕疵,请求依法变更。2、村与承包方代表孔XX签订的《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地块存在瑕疵,请求依法变更。理由是:西房申村三组第二轮土地承包于1989-1991年之间完成。1991年三组村民孔XX未成家,与其父共同生活,共计6口人(父母,姐姐,妹妹,弟弟及孔XX)当时三组分地以分地人口为准,三组人均土地为2亩地,孔XX家一等地在东园外分得2.4亩,二等地在场院南分得4.8亩,三等地在北梁分得3亩,四等地五等地在果园上和果园西共分得2.4亩,共计分得土地12.6亩。范花梁根本没分过土地,有分地土地合账为证。1997年地块修梯田,修完后按原地块人口分配土地,由于修梯田土地减少,还有部分土地太次,原地块村民不要,村委会就把三组机动地(大地)给村民补充了,土地补充完以后,就把剩下的道东和道西二个梯田作为三组机动地,孔XX就把村委会及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骂走,抢走丈量工具,随后孔XX就把剩余土地全部耕种至今。现三组村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维护三组百姓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辩称1、申请人已经超过最长仲裁时效,应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完整的权属,没有任何权利瑕疵。被申请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仲裁申请书称被申请人于1997年侵占涉案土地,申请人对承包合同地块存在瑕疵的发现何其漫占涉案土地,申请人对承包合同地块存在瑕疵的发现何其漫长,整整24年的时间,这24年期间申请人在2016年4月9日与其签订《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从1995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均将涉案土地发包给被申请人。发包方承担的义务中维护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的合同内容具体,真实,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也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此合同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告成立,自成立时生效。同时自此合同成立之日起,被申请人即取得了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签订承包合同时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公示后,在所有村民对承包合同没有异议后,统一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双方也都认可了相应的承包关系和承包面积,并且都领取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以并不是申请人所说的在1997年被申请人抢占涉案土地。申请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合法取得涉案土地承包权,申请人不顾事实,实属故意所为。其相关做法违反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3、被申请人自1997年一直耕种使用涉案土地至今,农业税由被申请人交付且青苗补偿款也由被申请人领取,被申请人合法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1997年村委会将涉案土地分配给被申请人,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现已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在被申请人耕种期间均未有他人提出异议,经过被申请人苦心经营,才有了获利的可能。且涉案土地青苗补偿款也是一直由被申请人领取,期间也从未有过争议。现村委会突然对被申请人合法承包土地有异议,其行为恰恰违背了中央和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的根本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合法取得涉案土地承包权,申请人无权申请更改承包合同。4、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依据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使用涉案土地。2019年、2020年,申请人擅自扣留被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申请人土地青苗本村村民先后用拖拉机碾压3次,而申请人非但不依法制止,还擅自扣留早应该在2019年5月9日下发给被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失职行为是对被申请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庭认为:申请人西房申村没能提供证据材料证实被申请人孔XX在取得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有暴力抢夺行为和三组村民有异议;2006年5月27日和2016年4月9日与被申请人孔XX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时三组村民有异议。相反,被申请人孔XX在2015年-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当中,按《方案》的规定公示三组村民无异议、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审核无异议后,取得了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申请人村一方面称被申请入孔XX暴力抢夺土地承包经营权、三组村民有异议,另一方面又与被申请人孔XX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并印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准备发放,这有悖常理,也不符合农经发〔2015〕2号、辽政办发〔2015]33号和辽农经[2015280号等部、省级文件中“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本庭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卷为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和本庭审查,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西房身村村民委员会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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