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立超|时间:2021年09月03日|1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XX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超,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上诉人华XX、刘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XX、刘XX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超、被上诉人王XX到庭参加诉本院认为,王XX主张与华XX、刘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华XX、刘XX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虽提交了包含华XX、刘XX在内共计四名借款人签字的借条,并以华XX、刘XX为实际借款使用人为由对其二人提讼。起诉讼,但华XX、刘XX对此事实不予认可,称借款使用人系同为案涉借款人的霍XX,霍XX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欲证明案涉借款已偿还35.000元,而王XX称霍XX偿还的系之前的借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不清。本案发回重审,对案涉借款资金来源、借款如何交付、霍延峰偿还35.000元是否为案涉借款,应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343号民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建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华XX、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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