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定解除事由
(一)
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就具体列举了各种法定解除事由,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及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这次我们先来说说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能否预见,取决于人的认知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差异,故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当事人即使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无法避免该事件的发生,无法克服该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一般认为,下列情形可以属于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
(2)战争。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4)政府行为等。
但上述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对合同效力、履行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取决于不可抗力本身的程度、影响的范围、合同履行所依赖的条件等各种因素,并非所有的不可抗力均会导致合同的完全不能履行。
如不可抗力仅导致部分不能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则并不属于狭义上的履行不能,此时并不一定产生合同解除权。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以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行使法定解除权:
除需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客观事实;
还需证明其直接受到了影响以至无法履行合同,即需证明不可抗力与其不能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联系。
若不能证明,则无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