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应该如何质证呢 ? 一 证据的真实性 1 证据的真实性分为:
(1)形式的真实性: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实质的真实性: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即证据的内容是对案件有关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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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真实性的质证意见(列举):
(1)有异议:未能提供原件、原物核实的;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的;单方制作无法判别真伪的;证据存在伪造、纂改、删减等情形。
(2)无异议:如果真实性无异议情况下,需要判别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即关联性、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等。
二
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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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分为:
(1)形式的合法性:
证据种类合法:如书证、物质、视听资料、鉴定笔录等;
证据形式合法:即证据的表现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来源的合法性:
证据主体的合法性:即形成、收集证据主体的合法(如鉴定、法院);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即必须经过质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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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法性的质证意见(列举):
(1)证据形式不合法:没有签名、签章;
(2)证据主体不合法:不具备鉴定资质、超越鉴定范围;
(3)证据来源不合法:以欺诈、胁迫、违背公序良俗等方式取得等。
三
证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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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应对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在考察关联性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所提出的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问题(问题是什么)?
(2)这是本案中的实质性问题吗?
(3)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有证明性(它能帮助确认该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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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联性性的质证意见(列举):
(1)提交的材料,与本案待证事实、争议焦点无关的;
(2)证据形成于本案待证事实之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