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孝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土地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一定不成立吗?

发布者:李文孝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623人看过

不一定。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该条内容未发生实质变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