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1989年,李先生在广州越秀买了一块地并建了2层半的房子。1992年,东莞某糖厂公司计划在广州设立一个招待所,选址时相中李先生的房子,并以3千元的全款将李先生的房子买下,而后不久,某糖厂公司重建了一栋7层的房子,并将新房子的2楼201、202房赠送给黄先生,并承诺黄先生对此房屋持有永久使用权。1995年的时候,黄先生以5千元的价格将上诉201、202房买回来了,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因某糖厂公司规模扩大等原因,把公司名字从原来的某糖厂公司变更为某XX集团公司,并将某糖厂公司注销。1999年,某XX集团公司将整栋楼出售给XX城建公司。近期因此楼需要安装电梯,李先生现有的资料不足以证明201、202房跟XX城建公司的关系,诉求被驳回。 客户的诉求:①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 律师分析:①确定李先生与某糖厂公司签订的这份《购房合同》的法律效益问题;②某糖厂公司申请注销公司时,未将李先生的房产纳入清算范畴;说明某糖厂公司认可与李先生的买卖交易,默认李先生名下的房产没必要进行清算处理;③可以委托律师与国资委交涉磋商此事,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事宜;④通过诉讼途径,申请李先生名下的房产纳入某糖厂公司的破产清算清单中,重新办理产权转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