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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滑冰摔成十级伤残法院:经营者无需担责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0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822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王英鸽)

暑假期间,如何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安全快乐又充实的假期,着实让家长们费尽心思。毕竟,游玩时稍有不慎,意外便会随时降临。不过,假如真的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孩子受伤,这口是不是就非得由游乐场所来背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类似案件,并判决经营者无需担责。

突发意外:小伙伴相约滑冰摔出十级伤残

婷婷和小娜是同学,正读小学五年级,平日喜欢一起解锁各种新技能,暑假里,她们早早约好了要一起学滑冰。一天上午10时,在婷婷奶奶和小娜妈妈的陪同下,她们来到一家滑冰场,小娜妈妈为她们购买了时长90分钟的门票,并聘请教练进行半小时滑冰训练。训练结束后,两人便在冰场自由活动,家长则在陪同区等候。

由于假期游客较多,冰场每天会在1330分至14时例行清冰,并提前15分钟播放广播,引导游客暂时离场。然而,正当两人缓慢滑行出场时,婷婷却突然重心不稳摔倒,在场工作人员立即将她扶了出来并陪同送医。

最终,医院诊断婷婷为右腓骨远端骨骺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于是,婷婷一家将滑冰场告到了上海浦东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7万余元。

各执一词:滑冰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诉称,婷婷是按照滑冰场的规范要求正常滑冰,也有大人在场外陪同,因此冰场内的监护责任应由滑冰场承担。事发时,婷婷独立行走,是工作人员为清冰驱赶客人,才导致婷婷仓促中冰刀鞋卡到了冰面凹槽而崴脚。

滑冰场辩称,滑冰是有风险的运动,婷婷自愿滑冰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入场前,工作人员已对婷婷的家长告知了风险及超时补费等事项,店内也多处张贴风险提示。婷婷并非因外力因素或冰面不平而摔倒,且摔倒时已超时,事发后工作人员及时辅助送医,并出于人性化考虑未索要超时费。因此,滑冰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意外系由滑冰固有风险引发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查看现场监控可知,婷婷摔倒系因重心不稳造成,未见仓促或急切情形,这属于初学者滑冰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在案证据及法院现场调查结果也显示,滑冰场已先后通过书面告知、张贴标识、人员引导等多种方式,向婷婷一行提示运动风险。相反,婷婷父母却未能举证证明滑冰场提供的设施及服务存在瑕疵或隐患。

滑冰运动具有较高风险,自愿参与活动者及其监护人应充分关注、完全知晓,并依靠活动者自身谨慎注意及合理操控降低损伤风险。婷婷在上过教练课后未再续聘教练,表明其对自身能力及风险程度已作出评估决策。自由滑行期间,婷婷佩戴护具,滑行速度缓慢,周边秩序正常,故摔倒系由滑冰运动的固有风险引发,婷婷未能防范避免,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不得随意转嫁,要求滑冰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超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法院同时认为,事发时婷婷是否超时并非滑冰场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分界线,对本案的责任判断无实质性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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