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利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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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商家被判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8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462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蒋小云曾凡平)

被超标电动车撞伤后死亡,受害人亲属将肇事者和电动车销售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动车销售者与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销售超标电动车的销售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肇事者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案情

陆某在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后陆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涉案电动三轮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有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有驱动电机,驱动能源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车速表为液晶显示,最大车速可达50km/h,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该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认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而且该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车辆管理部门不能注册登记。原告因亲属曹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17764元,协商赔偿未果,曹某亲属将陆某以及电动车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审判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该车辆经公安机关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机动车。经公安机关核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该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车辆管理部门不能注册登记。某电动车经营部以电动自行车的名义进行销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车辆为合格产品。故可以认定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给陆某的电动三轮车存在缺陷。本起交通事故是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时发生,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电动三轮车的产品缺陷,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三原告因亲属曹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酌定由陆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某电动车经营部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陆某赔偿375987.6,由被告某电动车经营部赔偿41776.4元。

一审判决后某电动车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曲利民律师,联系热线13756690902。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8月在吉林敦宜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4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