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利民律师 07:00-20:30
曲利民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56690902
咨询时间:07:00-20:30 服务地区

儿童在病房内玩耍摔伤法院:医院无需赔偿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8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301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谭陈宇)

3岁儿童在医院病房内的陪护椅上玩耍,不慎摔倒致手指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儿童监护人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45479.97元。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124日,3岁的小亿因肚子疼痛到医院就诊,当日中午,小亿随其婆婆到该院骨科病房探视其婆婆的母亲,小亿站到病房的陪护椅上玩耍,后陪护椅翻落,小亿右手被椅子夹伤。后小亿随即被送往重庆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中环指末节完全离断;2、右中环指末节指骨骨折;3、上呼吸道感染。小亿治疗9天后好转出院,医院叮嘱了注意事项及后续治疗计划。其伤情经小亿方自行委托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小亿诉至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医院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致使小亿受伤,给小亿的身体及幼小的心灵都带来了严重伤害,遂请求医院赔偿相关损失45479.97元。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亿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亿到医院儿科就诊与医院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与其到骨科病房发生的损害事实不具有因果关系。按常理理解,医院病房是医院病人就医所居住的房间,一般不属于公共场所。再者,关于安全保障义务,陪护椅是医院基于方便病人亲朋等探望、陪护而设置,医院在病房均张贴了陪护椅使用图解说明,并举示证据证明陪护椅系合格产品,应认定医院已经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针对设施陪护椅的公益之举不宜要求医院另外设置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反之,小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亿的婆婆作为其监护人对小亿负有监护责任,将小亿放在陪护椅上站着玩耍,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亦未举示证据证明陪护椅存在质量问题。综上所述,遂判决:驳回原告小亿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曲利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3756690902
    • 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42次 (优于96.7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次 (优于95.1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9470分 (优于99.2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31篇 (优于75.94%的律师)

    版权所有:曲利民律师IP属地:吉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7245 昨日访问量:87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