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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装修公司跑路;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2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239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董大友)

装修新房本是喜事,没想到刚与装修公司签完合同交完定金,却等来了公司“跑路”的消息。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施工合同解除,装修公司返还原告装修款及相应利息。

2020年629日,原告沈先生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沈先生将房屋发包给该公司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开工日期为202073日,工期90天,合同价款13.47万元,沈先生须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定金,后在开工之日、进场之日、验收合格之日分期支付价款。合同签订后,沈先生就通过微信分别于2020629日、73日共计向装修公司付款2万元。然而此后沈先生多次催告,装修公司却迟迟不进场施工,沈先生赶到公司营业场所,发现大门紧闭,相关负责人电话也打不通了。无奈之下,沈先生只能诉诸法律,于2021111日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由于被告装修公司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该公司送达相关应诉材料,送达之日为2021年423日。此后,装修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沈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装修公司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沈先生可以主张解除施工合同。沈先生选择诉诸法律,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因此合同应自应诉材料送达被告公司之日即2021年423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终,宜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沈先生与装修公司于2020年6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于2021423日解除,装修公司返还沈先生2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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