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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履职保安争吵后猝死家属诉请物业及保安赔偿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460次举报

武汉中院:被告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涂莉陈勇

老人猝死前曾因停车与保安理论,家属起诉物业公司及保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保安把违停电动车停至停车位无过错,不用承担责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起民事侵权案件,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2020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市民张先生下楼买早餐,途经门栋大厅时,看到小区保安准备推走他停在门口的电动车,就上前阻止并与之理论,得知保安要求将车移到小区电动车统一停放点。张先生买完早餐送回家后再次下楼,将其停放在大厅门口的两辆电动车推至停放点。当他再次回到家中时,突然倒地不起,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0时17分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小区保安暴力拖拽老人电动车,并用侮辱性言语刺激张先生导致其猝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及其所在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认为,其雇佣的保安并未辱骂张先生,而是张先生辱骂保安,保安当时是在履行职责,准备将其电动车放至统一停放点,张先生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并无过错,因此驳回原告诉请。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内的公共环境需要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维护。电动车占用楼栋门口的公共通道乱停乱放,会对业主的正常通行造成一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这些电动车的停放进行规范清理,既是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也是维护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利益。

根据本案相关视频,在清理张先生停放在单元门口的电动车过程中,保安人员并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暴力拖拽电动车的行为,也不能反映保安人员对张先生存在语言攻击、态度恶劣的情形。由于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原告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物业公司无需对张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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