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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教离职可否要求健身房全额退款?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1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403次举报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周素琴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身体健康,利用空闲时间到健身房锻炼已成为当下社会的潮流。张某在某健身房购买了私教课程,购买课程没多久私教便离职。与健身房交涉要求退还课时费未果,张某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上的课时费5760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9年10月1日,某健身房推出私教课程优惠活动,张某对私教授课方式均较为满意,于是在原有私教课未上完的情况下又购买私教课24节,私教课程费用5760元。2020年1月至4月因疫情原因,张某一直未去健身房健身。2020年7月,疫情稳定后,张某到店准备使用新购买的私教课程时得知私教已离职,于是与健身房协商要求退款。健身房表示,可以提供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私教为其授课,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款,如果张某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属于违约解除,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私教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退还50%的课时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某健身房签订的“私教合约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如原定之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同等教练代替。”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或减轻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限制原告主要权利的情形,故该条款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张某无权以此为由要求与健身房解除合同。鉴于张某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故予以准许。因张某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酌情调整为剩余课时费的30%。张某剩余课时费为576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违约金1728元,健身房需退还张某课时费4032元,故对张某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是基于对教练的信赖,但私教合同的签订者是消费者与健身房,并非消费者与教练。因此,教练离职并不代表私教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合同有类似“如原定之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同等教练代替”的约定,私教离职后,消费者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消费者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私教离职,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私教课程的时候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以此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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