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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售出新车有锈蚀及水渍却拒绝退赔 浙江舟山中院判决销售方违约应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发布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298人看过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刘燕波陈倩琳

现如今,汽车成为热门消费品之一,但由于汽车销售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消费者也容易因此蒙受损失。日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汽车销售公司全款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的终审判决。

2019年10月,虞某从舟山某汽车销售公司(非4S店)以12.7万元的价格全款购买了一辆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提车当天,虞某就迫不及待地给新车过了户、上了牌。之后,在给新车安装坐垫时,无意中发现车辆后排座位有水渍。打开后排座位一看,里面有明显浸水痕迹,不但轻轻按压能出水,甚至还有明显积水残留及严重锈蚀痕迹。虞某在第一时间通知了销售人员并委托了第三方对车辆进行了鉴定。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明确案涉小型汽车存留浸水痕迹。后经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检测,该车辆系天窗左后角导管破损导致车辆后排座位下存在水渍。

新车刚提就发现进水生锈,虞某自然无法接受,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车赔款。而汽车销售公司仅同意对车子进行维修。协商无效后,虞先生于同月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虞某认为,向消费者交付无任何瑕疵的新车,是作为经销商应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车辆存在严重浸水痕迹证明该车辆存在重大瑕疵,且销售公司自行制作了该车的PDI卡(新车售前检验证明,需要客户签字确认),并伪造消费者签名,属于恶意欺诈消费,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向虞某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案涉车辆客观上系出厂新车,仅是存在一定的瑕疵,而非存在重大质量问题。PDI检测中并不包括需翻开座椅检查,仅是对外观是否破损进行检查。销售公司按照相关行业规范检查,未发现瑕疵,不属于恶意欺诈消费者。虞某要求“退一赔三”没有任何道理。就车辆存在的浸水问题,销售公司愿意进行维修,虞某也不存在其他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在虞某未上路行驶即被发现存在多处锈蚀、座位支撑架构位置可见水渍残留等质量问题,且在交付案涉车辆时销售公司存在没有规范履行PDI检测,在PDI检测卡上涂改日期、仿冒虞某签名等行为,销售方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汽车销售公司向虞某交付车辆时,并未发现车辆存有水渍问题,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诈,不符合“退一赔三”。但案涉车辆确实存在瑕疵,不符合新车购买的需求,因此判决双方解除车辆买卖合同,由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虞某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虞某包括保险费、购置税、鉴定费等其他损失共计14.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二审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判。

■连线法官■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主体商事交易的基石,是构建互信体系、提升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依托。由于汽车销售商与消费者就车辆的信息控制能力相差悬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缔约过程中,销售商对消费者负有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告知义务。

《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即PDI检测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行业规范,作为协会会员应受该行业规范约束,如未按该行业规范履行PDI检测被消费者投诉,则该会员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中,虽然汽车销售公司交付案涉车辆时未履行规范的汽车售前检测,存在涂改日期、仿冒虞某签名等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虞某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未按该行业规范履行PDI检测义务并不必然证明汽车经销商存在消费欺诈。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看,当事人需实施了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方可构成欺诈。从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销售公司在向虞某交付车辆时,并不知晓车辆存有水渍问题,而虞某在提取车辆的第一时间也未发觉存在问题,故认定销售公司存在故意隐瞒和欺诈,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有过于苛责销售商之嫌,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效益,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但从日常生活情理上来说,消费者支付十多万元的对价,而提车当天即发现车内存有水渍及锈迹,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心理上都会难以承受,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合同解除、消费者退车,并由销售公司赔偿消费者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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