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醉驾入刑施行以来,
全国各地严格执法,
酒后驾车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共识。
但是,
尽管醉驾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但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
更有甚者在醉驾后惹是生非,
引发交通事故,
制造顶替事件,
损人不利己,比如下面这位……
案情速递
2019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周某等人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某烧烤城吃饭喝酒后,独自驾驶小型轿车往滨江路方向行驶。
当车行至名山大道四大银行路口时,被告人李某因不满前方小型轿车起步缓慢,便从该车右侧超车并将车开到该车前面故意踩刹车逼停对方车辆,造成对方车辆将其追尾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驾车离开并将车辆停放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路口处后又返回事故现场,因其系酒后驾车,便让其同事宋某到事故现场顶替其作为驾驶人。
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识破顶替行为,并对被告人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又主动挑起事端,逼停他人车辆并引发交通事故,甚至为了索赔让他人顶替自己,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能获得赔偿,一系列操作不仅没能达到目的,反而让自己付出了代价。
法官寄语
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醉驾导致的后果是难以承受的,除了被吊销驾驶证,还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被单位辞退、开除公职等,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能让人倾家荡产!所以,酒驾前请认真考虑自己是否能够负担这一系列的经济成本、家庭成本、社会成本、征信成本,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丰都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