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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经销商被判三倍赔偿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428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陈尚雯)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致使消费者受误导而购买商品,构成欺诈,应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依法判令某汽车经销商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2016年7月,陈先生花费142900元在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白色现代轿车。2018年9月,陈先生欲转让该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车辆发动机号与《机动车行驶证》及购车发票等记载的发动机号不符,遂找经销商交涉。经销商答复称,车辆发动机是出厂时更换的,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陈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经销商对所售车辆是否符合交付标准负有法定检查义务,在为陈先生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等事项时也应对发动机号等重要信息进行核对,经销商称其并不知晓发动机被更换,系单方陈述,事实上经销商有多次机会发现发动机号不一致,故其对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应是明知的。车辆发动机关乎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经销商故意隐瞒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诱使陈先生作出购买该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欺诈,故判决经销商退还陈先生购车款142900元,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42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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