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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闭健身房会员要求退费获法院支持

作者:曲利民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380次举报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赖铭

健身房倒闭了,会员费能退吗?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2月,南雄市某健身房突然发布停止营业通知,所有会员将被转移至本地另一家健身房,却不能退还会费。该健身房会员刘大妈无法接受,遂将该健身房的经营者陈某、胡某、李某诉至南雄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退还所有会费。

“我已经退出健身房的经营,不应当由我承担退还会费的责任!”健身房的初始经营者陈某提出了抗辩意见。“我方没有违约行为,会员可全部转到本市另一家健身房,继续享受健身服务。”该健身房的经营者胡某、李某也提出了反对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刘大妈付款1888元购买该健身房的VIP至尊卡,服务期限为买一年送一年,共计24个月。刘大妈于2019年5月开始享受被告提供的健身服务。健身房于2020年2月27日发布关闭通知,现已停止营业。该健身房的经营者依次为陈某、胡某、李某。

南雄法院认为,原告在该健身房处办理会员卡,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完成付款义务后,健身房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服务。现该健身房已停止营业,致使原告预付费用接受消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会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24个月,原告自2019年5月起开始享受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已使用期限共计9个月,现剩余期限为15个月。原告会员卡交费是1888元,平均每月为78.67元,故被告应退还原告尚未消费的款项1180.05元。三被告作为健身房的经营者,应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陈某、胡某、李某退还会员费1180.05元给原告刘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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